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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草案預告「自潛」入法,多項敘述仍有歧見

2024 年 1 月 4 日交通部預告「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主要考量近年自由潛水活動盛行,要將「自由潛水」增列在條文中,並增訂其他相關規定。布魯與海編群心中實在是五味雜陳,看見公部門提出修法、以行動關注潛水議題,至少感受到海洋、水域活動似乎愈來愈受到重視;不過,當海人們細看條文後,卻發現文字解讀上好像有些灰色地帶。布魯與海編群將透過這篇文章,與你一起檢視修正條文中增列的各項內容,馬上來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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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oto credit:Giam Teo

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修正重點一次看

如果你想完整了解所有修法細節,可以至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詳閱。布魯與海編群先將修正重點條列如下:

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修正條文第 16 條

在潛水活動中增列「自由潛水」,並以「不攜帶供氣設備」、「屏息」作為自由潛水定義。

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修正條文第 17 條

增列從事「自由潛水」活動者,應具有國內或國外潛水機構發給之潛水能力證明。

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修正條文第 18 條

增列從事「自由潛水」活動者應攜帶浮力配備,並加入自潛浮台為例;增列「自由潛水」應有熟悉潛水區域且符合前條規定之人員陪同。

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修正條文第 19 條

增列帶客從事「自由潛水」活動者,應持有國內或國外潛水機構之合格潛水教練能力證明;並規範每人每次以指導四人為限,如有符合規定之助教,可增加至六人。

自潛納入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從細節深入探討

草案預告階段引起諸多討論,布魯與海編群盡可能蒐羅各方意見、提供多元視角,邀請海人們共同關注此次修法。

此篇文章,除了詢問主管機關交通部觀光署,團隊透過採訪兩位自由潛水教練訓練官/雙系統教練*小明教練、Wayne 教練,藉以了解部分資深自由潛水員看法;同時也與多位自由潛水員交流,藉以蒐集不同意見;並旁聽屏東縣潛水教練職業工會舉辦之線上說明會,藉以了解部分潛水產業從業人員看法;亦邀訪台灣自由潛水發展協會,唯協會婉拒受訪並建議以政府單位回應為準。此外,我們也參考研商會議討論過程、引述部分發言,彙整以下內容。

*註:小明教練為 Molchanovs Instructor Trainer 自由潛水教練訓練官、AIDA Instructor Trainer 自由潛水教練訓練官、AIDA International Judge 國際裁判,並曾締造自由潛水恆重雙蹼亞洲紀錄。

Wayne 教練為 PADI Freediver Instructor Trainer 自由潛水員教練訓練官、AIDA Instructor 自由潛水教練、、AIDA International Judge 國際裁判。

自由潛水如何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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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oto credit:簡晨宇

預告修正條文以「不攜帶供氣設備」、「屏息」作為定義。對此,小明教練憂心現有定義難以浮潛區分,直言就算以此定義自由潛水,未來相關規範也難以執行;Wayne 教練則認為目前定義合理,已經算是符合國際上各大系統對自由潛水的定義。

在屏東縣潛水教練職業工會舉辦的說明會交流時間,有與會教練提出疑慮:「通常自潛以 Fundive 來說,很少超過十米,很難跟浮潛、海泳區分。」理事長詹皓宇(Ryan)回覆,工會也建議用「深度」加以定義自潛,提到可將過去自潛意外發生的深度作為參考,並指出預告中的修正草案定義過於籠統。

交通部觀光署景區發展組回覆

依據研商會議紀錄,考量浮潛、自由潛水及水肺潛水在裝備、活動動作上三者之間有很大區別,現行浮潛及水肺潛水主觀上應可輕易辨別、無調整,僅針對自由潛水定義及態樣研議增修;另外有關是否將「深度」加以定義,考量自由潛水及浮潛皆無明確深度定義,管理機關在實務上較難認定,因此暫無將「深度」納入條文的規畫。

何種「能力證明」會被認可

預告修正條文敘述「應具有國內或國外潛水機構發給之潛水能力證明。」此項衍生出來的問題是,參與課程、未通過考核所取得的學習證明,是否可視為「能力證明」?

小明教練認為此敘述過於籠統,多出各種解讀的模糊空間。直覺考核未過,應該不算具有能力證明;不過,小明教練也提出疑問:「那沒考過就不能下水、沒有機會練習,不就永遠都學不會?」

Wayne 教練表示,直覺看到能力證明會認知為「通過測試取得的證明」,他以考駕照為例:「如果你開車路考通過、筆試沒過,沒有拿到駕照,大家也不會覺得你有能力可以開車上路。」強調學習證明僅用於記錄學習進度,讓教練可以快速理解學生的學習狀態。對於此條用字,Wayne 認為「合格證照」會比能力證明更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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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oto credit:Giam Teo

Ryan 提到,考取潛水證照需完成許多堂課程、包含數個能力的訓練,若某個能力考核未過,就無法獲得證照,「因為即便你只有一個做不到,碰到某些情境你可能就沒有處理的能力,就可能會有危險。」因此認為參與課程的「學習證明」不能視同能力證明。

交通部觀光署景區發展組回覆

目前此條文所述之潛水能力證明包含「學習證明」,是依據《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16條(現為第17條)的立法說明:「本辦法所稱潛水能力證明包含潛水證照及學習證照等。」

何謂「熟悉潛水區域」

預告修正條文敘述「應有熟悉潛水區域」之人員陪同。小明教練困惑「熟悉是什麼?是去過一次、還是十次?」認為太過籠統難以參考執行,他也想問:「如果真的要照這樣,是不是就不會有新潛點了?」

Wayne 教練分享他對熟悉的認知,應該要熟悉地形、流向、漲退潮等,當突發狀況發生時才能迅速擬定並執行撤離方案。不過考量對於「熟悉」難以取得一致的標準,Wayne 教練建議日後或許可發展認證機制, 例如小琉球大福漁港屬於熱門潛點,規範出可教學、潛水的範圍,將範圍內的水文、漲退潮等資訊文字化,透過考試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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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oto credit:Jenny Tsai

Ryan 亦批評「熟悉」沒有明確定義;參考修正草案研商會議記錄,海洋委員會代表亦曾提出「針對教練是否熟悉該潛水區域,建議可定義更明確。」而同場會議中,亦有團體代表則認為,參考紐西蘭針對休閒潛水亦無相關監管,「熟悉潛水區域應屬軟性提醒」。

交通部觀光署景區發展組回覆

條文中提到「熟悉潛水區域」且符合前條規定之人員陪同,經過查詢此敘述是「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中原有規定的架構內容。這次修法只是將自由潛水態樣增訂、納管。

另外,有關「熟悉潛水區域」定義疑義,依據研商會議的結論,針對定義部分,會由交通部觀光署景區發展組納入研議,同時參考海洋委員會「海域遊憩活動規劃與管理指引」,評估訂定相關活動管理指引方式,提供各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參考。

對於「潛伴制」的不同看法

預告修正條文敘述「應有熟悉潛水區域且符合前條規定之人員陪同。」前條規定指的是「應具有國內或國外潛水機構發給之潛水能力證明。」因此,這項條文被解讀為「潛伴制」。小明教練與 Wayne 教練都認為,絕大多數人都有「潛伴」觀念,卻未必能有效落實潛伴制度,強調比起修法更重要的是多投入資源教育、推廣潛伴安全制度。

此外 Wayne 教練好奇地問:「你去國外潛旅會想找導潛嗎?」他表示多數人的答案是「會」,不過場景換到國內,答案卻可能不一樣?但如果靜下心來想想,「有導潛、沒導潛哪個比較安全?」大家心中可能自然浮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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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oto credit:Jenny Tsai

他提到,沒有人喜歡被說「你們自潛都很危險」,以安全角度來思考,他認為導潛制可能比潛伴制好,若能建立完善規範讓導潛能有相對的證書或考核,「畢竟是他的工作,出事他就丟飯碗,他一定會比一般去玩的潛伴還專業謹慎。」不過,他也提到現實面,包含導潛制如何認可、教練是不是導潛、是否需要考導潛,都需要有更多討論。

Ryan 則指出潛伴與潛伴間不在水域遊憩活動責任保險保險範疇,他認為「潛伴制是風險大的作法」,也擔心若未來不幸發生事故、責任歸屬難釐清,也會影響產業發展。

交通部觀光署景區發展組回覆

有關應有「符合前條規定之人員陪同」,可視為「潛伴制」精神,這項條文也是原本「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規定的架構內容,和國際主要潛水發證組織律定的潛水基本安全原則相符,認為相關規定可增加從事水肺潛水及自由潛水活動遊客安全性。

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修正條文預告中,你的看法是?

《國家地理》(National Geographic)曾以專文報導臺灣自由潛水熱潮與概況,並引述國際自由潛水發展協會(AIDA International)2020 年報告,指出臺灣取得自由潛水認證的數量排名全球第二。

自由潛水活動日益興盛,納入法規也成現在進行式,儘管修法牽涉眾多利害關係者,取得共識並不容易,但若條文有模糊空間,隨之而來可能是不同的解讀方式,也蘊含更多爭議產生的風險。期盼透過充分討論、促進對話,也能有助於相關辦法未來能更順利上路。

關於這次修法,你有什麼想法嗎?歡迎到 BlueTrend 藍色脈動社群網站留言或私訊,與我們分享、交流;也可至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在討論區留下你的寶貴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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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我是布魯陳,平常喜歡帶著大相機下海找生物
如果你有海洋議題歡迎找我聊聊,約我吃飯更歡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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