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久等了!各界催生多時的《海洋保育法》終於有新進展,2024 年 2 月 15 日行政院院會通過《海洋保育法》草案,賦予主管機關劃設海洋庇護區、管理保護區等權限,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不過本屆立法院沒有任何黨派取得過半席次,要在本會期儘速排審、三讀通過,需要朝野立委合作。這篇文章,布魯將會陪你一起檢視法案的精華重點,關心海洋議題的海人們,如果認為臺灣需要海洋保育法,也可以打電話給你的選區立委、強力表達對海洋保育法的支持。
考量全臺灣有約 90% 海域未受保護,隨著氣候變遷更迫切需要保育海洋生態環境,此外海洋產業發展也需兼顧資源永續利用。為了實現海洋國家的願景,2018 年成立海洋委員會,許多保育海洋的行動與政策也持續進行,不過海洋事務經常橫跨不同的政府機關,管理單位多且複雜,難免出現互相推諉的窘境,礙於沒有法源依據,主管機關海洋保育署居中協調困難,常被形容為「沒有牙齒的老虎」。
考量現行海洋保護區是由不同法源的主管機關所劃設,非常需要整合規劃,海洋保育法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海洋保育署要負責會商相關單位,整體海洋保護區管理政策也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也就是說海洋保育法的誕生,讓海洋保育署能於法有據地邀集各單位協商,且具備劃設、管理海洋保護區等權責,以達到保護海洋的目的。
海洋保育法在經歷各個利害關係人數十次討論才完成草案,海洋委員會主委管碧玲特別強調,海洋保育法草案賦予了主管機關五大權限:
當海洋生態系統有特別保護必要,卻未經其他主管機關劃設海洋保護區,中央主管機關可以會商相關單位劃設庇護區,並區分為核心區、緩衝區、永續利用區,採取分區管理。
中央主管機關可以會商相關機關,訂定海洋保護區的管理政策,包括海洋保護區分級、規劃,以及監測、檢討、保育成效評估等。相關政策方針實施後,中央主管機關每五年至少檢討一次。當執行有疑義時,會由中央主管機關協調,協調不成則報請行政院決定。
考量海洋遊憩、休閒活動、船舶航行,以及使用採捕器具等人為活動,都有可能會影響海洋生物,針對這些人為活動,中央主管機關可以會商其他的主管單位,訂定限制或禁止事項。
為了執行海洋庇護區內的各項保育計畫,主管機關可以在相關海域進行調查,以及實施保育復育措施,不管是公有或私有地、使用人或管理人等不能規避、妨礙或拒絕。如果是涉及軍事機密的區域,則要會同相關機關來進行。
為了保育海洋生物,主管機關可以指派海洋保育觀察員,在船舶、海洋設施、海域工程或是周圍,觀察、監測及蒐集資料,必要時可以請海巡或警察協助。
希望在保護與利用海洋資源間取得平衡,海洋保育法草案特別設計了三項保障措施:
為了讓全民參與、共同監督海洋保育作為,海洋保育法設置了「吹哨者條款」以及「公民訴訟條款」二大公民參與途徑。
不只執法人員,一般民眾、法人或團體,也可以主動參與或是協助主管機關取締、舉發不法情事,中央主管機關也會明定獎勵方式;若民眾或是公益團體認為主管機關怠忽職守、疏於執行,也可以直接提起公民訴訟。而為了減輕人民或公益團體的訴訟成本,海洋保育法載明高等行政法院可以要求被告機關支付適當律師費或其他訴訟費用等。
另外,海洋保育法明定主管機關應該培養具備海洋保育、生物多樣性專業知識的人才,也要推廣相關的教育課程,讓民眾對於海洋生物多樣性有更多認識。參考日本的作法,海洋保育法也提到主管機關可以和國際組織、學術研究機構合作,以及透過獎勵或補助,鼓勵民間參與海洋保育國際交流合作。
2023 年聯合國正式宣布通過《全球海洋公約》,宣示在 2030 年前全球要劃設 30% 海洋保護區;臺灣的邦交國帛琉也在 2024 年 1 月成為全球第一個批准《全球海洋公約》將相關規範和條文入法的國家。同樣身為海洋國家的臺灣,在海洋保育上也必須跟上國際腳步。
2019 年公布施行的《海洋基本法》,規定政府應該二年內制定《海洋保育法》、《海域空間管理法》、《海洋產業發展條例》。時隔四年僅有《海洋產業發展條例》三讀通過,遲到的《海洋保育法》終於跨出重要的一步,在行政院會上通過將提交立院審議,BlueTrend 藍色脈動將持續為你關注《海洋保育法》立法的最新進度!歡迎追蹤 BlueTrend 藍色脈動,讓布魯與你分享最即時的海洋快訊。
責任編輯:Jenny Ts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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